苏州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效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排水违法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单位和个人在保护公共排水设施中作出显著贡献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