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由价格部门根据省价格、财政部门的标准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建设以及污泥处理处置。

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资金从污水处理费中支出,不足部分由县级市(区)、镇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列支。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