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建设项目的排水设施应当依法设计、施工、监理,并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环保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建设项目排水方案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