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本条例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包括:(一)国务院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