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护依法从事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及个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