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野生动物保护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保持生物多样性和维护自然生态平衡的原则,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鼓励科学研究和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