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扶贫济困宣传活动,引导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农村扶贫开发。对农村扶贫开发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