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农村扶贫开发对象包括经济薄弱村和低收入农户。低收入农户中有残疾人或者其他特殊困难的,优先予以扶持。
经济薄弱村是指集体经济收入和农民年人均纯收入水平较低、低收入农户较多的行政村。
低收入农户是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扶贫认定标准、有劳动能力的农户,包括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低保对象。
经济薄弱村和低收入农户的认定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高于省定标准的认定标准。县级人民政府根据认定标准确定经济薄弱村,确认低收入农户。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