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四章 高新技术及产业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鼓励在开发区内兴办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试、生产、应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直接为高新技术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服务的科技信息、创业服务机构,以及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相关的加工装配出口等企业。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