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四章 高新技术及产业管理第十六条已废止鼓励投资者在开发区内以高新技术作价入股兴办合资、合作经营的高新技术企业,支持创办民办民营和国有民营的高新技术企业。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