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开发区建设资金的主要用途:

(一)建设开发区的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参与投资高新技术项目;

(二)培训高新技术企业的经营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及熟练技工,聘用国内外专家;

(三)扶持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及包括民营科技企业在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四)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用途。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