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开发区经有权单位批准可以设立科技、金融、财政相结合的风险投资基金,创办风险投资机构,以投资入股等形式扶持高新技术及产品的引进、研究、开发、生产等。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