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三章 建设资金第十四条已废止开发区经有权单位批准可以设立科技、金融、财政相结合的风险投资基金,创办风险投资机构,以投资入股等形式扶持高新技术及产品的引进、研究、开发、生产等。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