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Chapter 3 建设资金Article 13Repealed开发区建设资金的主要用途:(一)建设开发区的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参与投资高新技术项目;(二)培训高新技术企业的经营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及熟练技工,聘用国内外专家;(三)扶持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及包括民营科技企业在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四)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用途。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