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开发区建设资金的来源:

(一)开发区财政收入的留成部分;

(二)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中的地方留成部分;

(三)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

(四)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投资及捐赠;

(五)经批准发行债券、股票、有价证券等;

(六)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来源。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