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三章 建设资金第十二条已废止开发区建设资金的来源:(一)开发区财政收入的留成部分;(二)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中的地方留成部分;(三)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四)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投资及捐赠;(五)经批准发行债券、股票、有价证券等;(六)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来源。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