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第四章 种子生产经营和使用第二十一条有效禁止销售下列林木种子:(一)假、劣林木种子;(二)没有质量检验证书的林木种子;(三)没有使用说明、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涂改标签的林木种子;(四)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林木种子;(五)未作明显文字标注的转基因林木种子;(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销售的其他林木种子。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