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第四章 种子生产经营和使用第二十条有效销售的林木种子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林木种子质量检验规定,并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销售林木良种种子的还应当附有良种销售凭证。标签标注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执行,标签的规格、式样,由省林木种子管理机构制定。对国家投资或者以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所用林木种子,应当附有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质量检验证书、植物检疫证书、标签和使用说明。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