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第四章 种子生产经营和使用第二十二条有效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利用广告宣传其产品的,应当提供林木种子质量检验证书;属林木良种的,还应当提供林木良种审定公告或者林木良种证。种子质量描述应当与林木种子质量检验证书和林木良种审定公告内容一致。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