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禁止销售下列林木种子:

(一)假、劣林木种子;

(二)没有质量检验证书的林木种子;

(三)没有使用说明、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涂改标签的林木种子;

(四)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林木种子;

(五)未作明显文字标注的转基因林木种子;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销售的其他林木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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