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在林地保护、管理、开发和利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变更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的;(二)违法进行林地权属登记、核发林权证的;(三)擅自或者越权审核、审批林地的;(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