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国家工作人员在林地保护、管理、开发和利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的;

(二)违法进行林地权属登记、核发林权证的;

(三)擅自或者越权审核、审批林地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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