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占用、征收、征用及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其所有的林地上,使用扶贫资金、捐赠资金、自筹资金修建乡村学校、灌溉沟渠、乡村道路的;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按照规定标准建设住宅的。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