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林地保护和利用第三十九条有效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被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支付林地补偿费,向林木所有权人支付林木补偿费,向林地使用权人支付安置补助费。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支付林地补偿费,向林木所有权人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