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林地保护和利用第三十七条有效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农村居民修建住宅,应当充分利用旧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尽量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