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林地保护和利用第三十六条有效采伐被占用、征收、征用或者流转林地上林木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未经批准不得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采伐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更新造林,确保永续利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