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林地保护和利用第三十三条有效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生态,增加投入,合理利用林地,科学选择造林树种,开发利用林下资源,发展林产业,提高林地综合效益;履行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以及野生动物、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古树名木等管护义务。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