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林地保护和利用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规划。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