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规划。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