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林地保护和利用第三十四条有效林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征收、征用林地,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不得超过批准范围使用林地。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