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林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林权证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林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更正。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