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当事人签订有关林地流转的协议,可以按照约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林地的,不发生流转效力。预告登记后,林地权属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林地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