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林地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40日。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