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