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