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中医条例第四条有效中医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中医事业应当继承和发扬中医学的特色和优势,加强中医理论研究,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学术水平和应用水平的提高。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