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工作的领导,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将发展中医事业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相应措施,为发展中医事业提供条件和保障。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