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软件产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服务引导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领域的应用和推广,组织实施软件产业化示范项目,推进农业、工业、服务业信息化,扩大软件产品及软件服务的市场需求。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