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软件产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知识产权保护第二十七条已修改软件企业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商业秘密的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合同中依法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也可以订立专门的竞业限制合同。竞业限制条款或者竞业限制合同应当明确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并依法约定相应的经济补偿。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应当遵守竞业限制的约定,在离开企业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企业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