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志愿者注册制度,鼓励志愿者注册长期参加志愿服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向注册志愿者颁发志愿者证。志愿者证的具体式样和管理办法由省志愿者协会统一规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