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二章 志愿服务组织第十条已修改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志愿者志愿服务时间累计和绩效评价制度,以完成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和绩效作为证明志愿服务和考核、表彰志愿者的依据。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总时数累计达四百小时以上的,可以凭志愿服务证明向县(市、区)志愿者协会申请核发志愿服务荣誉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