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二章 志愿服务组织第七条已修改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社区、街道(乡镇)以及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成立志愿服务组织,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并可以加入志愿者协会成为其团体会员。志愿服务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并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志愿者的招募、登记、培训、考核;(二)组织实施志愿服务项目;(三)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四)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