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省、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志愿者协会应当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

志愿者协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志愿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志愿服务的各项制度;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计划,发布志愿服务信息;

(三)指导、协调志愿服务组织的活动;

(四)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五)表彰和奖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

(六)开展志愿服务的宣传和对外交流合作;

(七)志愿者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