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劳动。提倡具备志愿服务条件的公民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