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纳入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

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培养青少年志愿服务意识,鼓励和支持青少年参加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