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纳入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培养青少年志愿服务意识,鼓励和支持青少年参加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