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已修改本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开展无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与帮助的活动,以及未在志愿服务组织登记的个人从事无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与帮助的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