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

本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开展无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与帮助的活动,以及未在志愿服务组织登记的个人从事无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与帮助的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