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侵占、私分、挪用志愿服务经费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