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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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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支持和保障
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志愿服务的公益性宣传。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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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