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五章 支持和保障第二十七条已修改教育部门、学校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将培养青少年志愿服务意识纳入思想品德教育范围。鼓励和支持大学和中学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