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教育部门、学校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将培养青少年志愿服务意识纳入思想品德教育范围。鼓励和支持大学和中学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