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五章 支持和保障第二十六条已修改鼓励有关单位在招收公务员、招工、招生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录取优秀志愿者。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