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五章 支持和保障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成绩突出的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进行表彰和奖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支持志愿服务工作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