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成绩突出的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进行表彰和奖励。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支持志愿服务工作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