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大型社会公益活动的举办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志愿者提供开展志愿服务所必需的专项服务培训和必要的物质、安全保障。

大型社会公益活动的举办者应当为提供志愿服务的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