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五章 支持和保障第二十三条已修改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捐赠、资助。捐赠人和资助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志愿服务组织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志愿服务组织的宗旨,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合法方式使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